日期:2024-06-11 11:10:05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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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规则
(2024年06月07日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倡导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提升公益法律服务质量,全面反映本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对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叁条 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各县(区)律协联络组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律师可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突出服务重点,创新服务形式,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各类服务载体,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公益远程在线服务。加强与高校、相关社会团体、爱心公司、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服务内容)
市律师协会、各县(区)律协联络组鼓励、引导律师提供下列公益法律服务:
(一)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二)担任村(居)法律顾问,面向乡村“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培训,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
(叁)通过担任普法志愿者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四)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司合规服务中心、涉企法律问题快速响应中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在社会专业救助机构担任志愿者,开展无偿法律服务;
(五)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行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律师志愿者;
(六)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参与民营公司“法治体检”、送法进万企等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公益服务;
(九)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协商和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六条 (统计方式)
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需在服务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通过下列途径填报信息:
(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执业考核当年度内登录“司法行政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在“从业信息档案”板块中找到“公益法律服务”项,填报服务信息,计入执业考核当年度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将通过累计时间进行排名。服务累计时间的统计方式依据《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换算表》(详见附件)进行统计或换算。
第七条 (统计标准)
倡导每名律师每执业考核年度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不少于50小时。其中,参加市律师协会、各县(区)律协联络组等发起的公益法律服务时长不低于8小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换算的服务时长不高于总时长的5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律师,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因生病或在孕、产、哺乳期的律师,在生病或在孕、产、哺乳期间执业年度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其他因健康、地域、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倡导的当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律师,由其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市律师协会。
第八条 (折抵培训课时)
律师每执业考核年度超过五十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可折抵当年度培训课时。每一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时间折抵一学时培训课时。每执业考核年度最多可折抵培训课时二十学时。
第九条 (考核要求)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纳入年度执业考核评定依据。
第十条 (激励措施)
中共党员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律师,律师协会理事、监事以及律师协会评选表彰的历届优秀律师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市律师协会将每年度公益法律服务排名情况,作为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理事、监事候选人,以及评先评优等各类评优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排名靠前的律师,将通过六安律师网等市律师协会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推动党委、政府将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协调相应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纪律规范)
律师在上报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处理,该部分时间不计入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最多”“不少于”“不低于”和“不高于”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叁条 (规则解释)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