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8-12 03:44:49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155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安徽省对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据此,省高院人民法院制定了《对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该规定已实施近四年。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于开展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总结的通知》,请你们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填写本市(县)《律师调查令实施情况一览表》,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联系人:许雯、王佳佳;联系电话:331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