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1-28 03:23:2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415
六律纪处字(2018)2号
MD传媒app下载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合肥市钢贸大厦(杏花国际广场A幢)A2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调查会员:程玉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10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7210191619,执业证号13415201010358540现为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请求及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11日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峰(程玉峰当时执业于该律师事务所)与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人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四起买卖合同纠纷打包给程玉峰代理。合同签订当日,委托人支付程玉峰个人代理费90000元。
程玉峰接受委托后,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委托人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故未到庭参与调解。
委托人认为代理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要求退回代理费50000元并给予处分。
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
投诉人投诉不属实,我因向他要后续代理费产生纠纷,我已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宜,没有违规。不同意退还代理费50000元。
接受投诉后,本律师协会指派两名调查人员多次向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被调查会员程玉峰核实案件事实,并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宋纬了解情况,到庐阳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在作出分出之前根据规定告知了被调查会员程玉峰有权申请听证。根据被调查会员程玉峰的听证申请,2018年12月23日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召开听证会,投诉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经本协会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被调查会员程玉峰到会参加,听证会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被调查会员程玉峰的陈述和辩解。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查明:
投诉人刘全新与程玉峰以前经他人介绍认识,没有业务关系。2016年10月11日,刘全新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办理完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的立案和保全手续后,在庐阳区法院门口遇到在路边等车的程玉峰。刘全新向他咨询保全的后续事宜,程玉峰答应帮他办理。当天晚上,回到六安后,双方在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程玉峰律师办公室签订委托合同,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合同约定合肥铁流公司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案件打包给程玉峰代理,先付代理费9万元。当晚,刘全新通过网上银行转款9万元到程玉峰个人账户。因为当时天晚,没有律师事务所公章,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是第二天加盖的公章。接受委托后,刘全新和程玉峰多次到庐阳区法院找承办法官,查到湖南五建在长沙的账户有钱,但是,因法院电脑系统问题,无法直接冻结。经多次协商,庐阳区法院委托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程玉峰委派本所周洪莲律师到长沙协助办理。天心区人民法院成功地冻结了湖南五建账户资金700万元。
2016年11月15日中午,刘全新通知程玉峰,湖南五建等被告来法院调解,要求程玉峰参加,程玉峰因当天下午在六安市金安区木厂法庭开庭,不能参加,同意与刘全新保持电话联系。下午,刘全新与湖南五建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程玉峰接受委托后,参与了诉讼保全工作,因故没有参与法庭调解。
后来,因程玉峰索要代理费和开发票事情,双方产生矛盾。刘全新认为与湖南五建的案子,程玉峰没有到庭参与调解,给合肥铁流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要求程玉峰退回5万元代理费。2018年4月底的一天,双方在程玉峰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后到城南派出所处理。双方矛盾激化,刘全新随以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名义向六安市司法局投诉,市司法局随后交由我会办理。
另查明,程玉峰在代理湖南五建的案件中,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内容不明确。2018年4月18日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向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开具150000元代理费发票,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未领取该发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投诉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1)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
(2)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80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3)网银跨行支付凭证一份。
(4)《收条》一份。
被调查会员程玉峰提供的证据材料:
(1)《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2)《民事起诉状》4份。
(3)庐阳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一份。
(4)《六安到长沙列车时刻票价查询单》一份。
(5)《微信聊天记录》一组。
(6)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0000元。
(7)《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11月15日下午开庭。
调查人向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1)《授权委托书》一份
(2)《律师事务所函》一份
本协会认为:
投诉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认为程玉峰未参与案件的调解,导致自己在未得到律师帮助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损失数百万元的利息损失。经查,当天下午程玉峰在木厂法庭开庭,未参与调解确实事出有因,且跟刘全新保持电话联系。刘全新放弃部分利息损失,跟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后反悔,向代理律师追责,没有事实依据。
投诉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808号《民事调解书》上没有注明委托代理律师,程玉峰没有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经查,该案卷材料中有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但是,委托书上写的是原告与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公函也没注明案由和当事人。宋纬法官证实在合肥铁流公司与湖南五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律师与她没有过多的交流和沟通,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多为手写,投诉人认为手写部分是单方面添加,对添加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属实。
本协会认为程玉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程玉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叁)项规定。
为了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过履行调查、听证程序后,六安市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程玉峰律师训诫的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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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条款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