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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传媒app下载处分决定书(六律纪处字〔2018〕10号)

日期:2019-02-15 08:12:5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302

六律纪处字〔2018〕10号

 

MD传媒app下载处分决定书

 

被调查会员:胡双庆,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玫瑰园10栋17础03室,现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5200810781040。

2018年11月16日,本会接到六安市司法局交办舒城县扫黑办移送函,反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胡双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程建辩护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本会根据投诉线索,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试行)》之规定,本会当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1月17日向胡双庆律师送达了书面立案通知书。本会纪律委员会指派两名委员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完毕。在作出处分之前,本协会已经书面告知被调查会员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书面说明不申请听证。

舒城县扫黑办移送函称,其在侦办方林生涉黑专案过程中发现胡双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程建辩护过程中,将程建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内容记录下来,交给同案犯尹礼运和胡勇看,并由尹礼运拍照后提供给同案犯王宏和吴青山看。舒城县扫黑办认为胡双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要求查处。

被处分人答辩称,其接受委托当天会见程建后,委托人程燕携程建驾驶员尹礼运到其办公室询问羁押原因等,其并未同意程燕和尹礼运对其会见笔录进行拍照,也不知道其他参与实施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认为自己没有帮助串供行为,但确实对会见笔录保管不当,存在过失行为。对尹礼运手机中显示的会见笔录系其会见程建时形成的不持异议。

    经本纪律委员会调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中午,胡双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程建之子程燕的委托,为程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进行辩护,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协议、风险告知书等。程建的驾驶员尹礼运全程陪同程燕。

当日17时许,胡双庆律师会见后电话要求程燕到其办公室,程燕遂和尹礼运共同赶到其办公室,胡勇随后也赶到。胡双庆律师告知了程建被羁押的原因,也将会见笔录交由程燕观看。程燕要求复印,胡双庆律师没有同意,尹礼运在交谈工程中对会见笔录进行了拍照。

会见笔录记载的涉案主要内容是:程建称因与方林生一方索要债务发生争议,后程建纠集十几人和方林生约架,但因双方谈妥而没有打起来。胡双庆做了记录,并由程建签字。

        尹礼运、胡勇不久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供述了拍照胡双庆律师会见笔录的事实。

2018年12月28日舒城县公安局又向MD传媒app下载提供了程燕同案犯胡勇和吴青山的讯问笔录,胡勇还供述拍照过程。二人均供述了看过会见笔录,得知程建没有向侦查机关供述杭埠打架的事情,所以他们一开始也没有供述此次犯罪行为,仅按照程建供述的那次未遂聚众斗殴行为。

另据侦查机关介绍,程建在被羁押之前召集参与聚众斗殴的各嫌犯商量,统一口径,一旦被抓都只交代没有打起来的那次犯罪。程建被抓之后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想知道程建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故他们才利用胡双庆会见的机会了解案情。程建等人的攻守同盟给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工作造成较大的阻力,影响了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胡双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号为:13415200810781040。

2、《舒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尹礼运手机中存储的会见笔录照片);

3、侦查机对于2018年9月26日制作的尹礼运《讯问笔录》,2018年12月27日制作的胡勇和吴青山的《讯问笔录》;

4、《舒城县扫黑办移送函》;

5、胡双庆律师于2018年9月3日会见程建制作的《会见笔录》;

6、胡双庆自书《情况说明》和舒城县司法局《调查报告》;

7、调查员当面调查胡双庆律师时制作的《问话笔录》;

8、调查员当面调查委托人程燕时制作的《问话笔录》;

9、方林生等人的《起诉意见书》。

本协会认为,胡双庆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程建时,将程建向公安机关供述涉及案情的内容制作了笔录,并交给程燕观看。程燕看后要求复印未获允许,但却被尹礼运用手机拍照。胡双庆律师刚接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尹礼运系程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同案犯,也无证据证明其要求或暗示尹礼运向其他涉案人员传看,而且该份会见笔录内容简单,仅系程建对案件的描述,没有涉及到其他同案犯姓名、实施行为等内容。程建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供述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基本一致,也未因串供最终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双庆律师具有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主观故意,因此胡双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不成立。

        但胡双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犯罪嫌疑人程建涉案信息后,没有严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该相关案件信息被透露,并在在一定范围内散播,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一定困难,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依规应予处分。为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案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胡双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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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