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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拒执罪自诉案:“老赖”获刑两年半!!

日期:2018-02-28 07:16:38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192


江苏首例!拒执罪自诉案:“老赖”获刑两年半!!

手握多份民事判决、裁定文书,却在时隔2年多后依然无法拿回400多万元欠款。为追打“老赖”,(江苏)丹阳一家混凝土公司提起我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经两审,欠钱的“老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为自己欠债不还、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故事

这起案件中,自诉人是丹阳一家混凝土公司,该公司2013年起诉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共计436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这一诉请获得了丹阳市人民法院支持,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期付款。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在法院对此案执行期间,建筑公司的老板朱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他先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高淳法院拘留3次总计4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高淳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但因当地公安部门认为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一般来说,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拒执罪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即通过被欠钱者提起诉讼,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丹阳这家混凝土公司依法提起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该案也是全省首例就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

判决

案件进入法院后,法庭详细调查了朱某账户往来钱款情况,针对其提出的“没有能力执行”说法的真实性进行了解。

银行账目显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朱某的公司依然在正常运转,且被执行期间通过6个公司银行账户及借用公司会计的个人银行卡进账共计1488万余元,支出合计1490万余元。其中有6笔款项309万余元,经上述银行账户汇入朱某儿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中。

结合银行往来账目、法院执行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执行公司有大量款项进入账户后被迅速转移,其中300余万元转移至其儿子经营的公司账户,是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半。

点评

该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在公司账户进账累计近1500万元情形下,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相反将上述收入迅速转移以逃避执行。被告人朱某作为被执行公司负责人,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该案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根据朱某拒执犯罪行为和无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半,是通过自诉渠道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该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治犯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对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叁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叁)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